1、卫生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水资源、鱼类资源、渔业水域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的保护,并对污水养殖进行监测和管理。在城市规划中,城市规划部门应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意绿化和城市景观,并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2、在长江、汉水武汉段河道、东湖风景区和三类地面水域质量区内水域沿岸,禁止设置废渣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各类环境噪声控制区分别按照不同标准进行管理,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3、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对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通过立法手段保护城市环境,维护人民健康。该章涵盖了企业事业单位、乡、街道、校办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4、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第三条 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